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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類別> 政策法規(大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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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房地?開發企業開發?品完工條件確認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10]201號 |
2010/6/4 上午 10:28: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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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現就房地?開發企業開發?品完工條件確認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地?開發經營業務徵收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31號)規定精神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房地?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1號)第三條規定,房地?開發企業建造、開發的開發?品,無論工程質量是否通過驗收合格,或是否辦理完工(竣工)備案手續以及會計決算手續,當企業開始辦理開發?品交付手續(包括入住手續)、或已開始實際投入使用時,?開發?品開始投入使用,應視?開發?品已經完工。房地?開發企業應按規定及時結算開發?品計稅成本,並計算企業當年度應納稅所得額。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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