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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類別> 政策法規(大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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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小型微利企業預繳2010年度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10]185號 |
2010/6/4 上午 10:16: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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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國稅函[2010]18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落實《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型微利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133號),確保享受優惠的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預繳工作順利開展,現就2010年度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預繳問題通知如下:
一、上一納稅年度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3萬元(含3萬元),同時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規定的資?和從業人數標準,2010年納稅年度按實際利潤額預繳所得稅的小型微利企業(以下稱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在預繳申報時,將《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等報表的通知》(國稅函[2008]44號)附件1第4行“利潤總額”與15%的乘積,暫填入第7行“減免所得稅額”內。
二、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從業人數”、“資?總額”的計算標準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預繳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251號)第二條規定執行。
三、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在2010年納稅年度預繳企業所得稅時,須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上一納稅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相關證明材料。主管稅務機關對企業提供的相關證明材料核實後,認定企業上一納稅年度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不得按本通知第一條規定填報納稅申報表。
四、2010年納稅年度終了後,主管稅務機關應核實企業2010年納稅年度是否符合上述小型微利企業規定條件。不符合規定條件、已按本通知第一條規定計算減免所得稅預繳的,在年度彙算清繳時要按照規定補繳。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一○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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