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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類別> 政策法規(大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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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進一步明確企業所得稅過渡期優惠政策執行口徑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10]157號 |
2010/5/12 上午 11:19: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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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9號)的有關規定,現就執行企業所得稅過渡期優惠政策問題進一步明確如下:
一、關於居民企業選擇適用稅率及減半徵稅的具體界定問題
(一)居民企業被認定?高新技術企業,同時又處於《國務院關於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的通知》(國發[2007]39號)第一條第三款規定享受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五免五減半”等定期減免稅優惠過渡期的,該居民企業的所得稅適用稅率可以選擇依照過渡期適用稅率並適用減半徵稅至期滿,或者選擇適用高新技術企業的15%稅率,但不能享受15%稅率的減半徵稅。
(二)居民企業被認定?高新技術企業,同時又符合軟體生?企業和積體電路生?企業定期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優惠條件的,該居民企業的所得稅適用稅率可以選擇適用高新技術企業的15%稅率,也可以選擇依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徵稅,但不能享受15%稅率的減半徵稅。
(三)居民企業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六條、第八十七條、第八十八條和第九十條規定可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的所得,是指居民企業應就該部分所得單獨核算並依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繳納企業所得稅。
(四)高新技術企業減低稅率優惠屬於變更適用條件的延續政策而未列入過渡政策,因此,凡居民企業經稅務機關核准2007年度及以前享受高新技術企業或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2008年及以後年度未被認定?高新技術企業的,自2008年起不得適用高新技術企業的15%稅率,也不適用《國務院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的通知》(國發[2007]39號)第一條第二款規定的過渡稅率,而應自2008年度起適用25%的法定稅率。
二、關於居民企業總分機構的過渡期稅率執行問題
居民企業經稅務機關核准2007年度以前依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分支機搆適用所得稅稅率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7]49號)規定,其處於不同稅率地區的分支機搆可以單獨享受所得稅減低稅率優惠的,仍可繼續單獨適用減低稅率優惠過渡政策;優惠過渡期結束後,統一依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8]28號)第十六條的規定執行。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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