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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類別> 政策法規(大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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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跨地???建筑企?所得?征收管理??的通知 ??函[2010]156? |
2010/5/5 上午 09:31: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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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直?市和?划?列市?家??局、地方??局:
?加??跨地?(指跨省、自治?、直?市和?划?列市,下同)??建筑企?所得?的征收管理,根据《中?人民共和?企?所得?法》及其?施?例、《中?人民共和??收征收管理法》及其?施??、《?家???局?于印?〈跨地???????企?所得?征收管理?行?法〉的通知》(???[2008]28?)的?定,??跨地???建筑企?所得?征收管理??通知如下:
一、?行?分机构体制的跨地???建筑企???格?行???[2008]28?文件?定,按照“?一?算,分?管理,就地??,??清算,?政??”的?法?算??企?所得?。
二、建筑企?所?二?或二?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目部(包括与?目部性?相同的工程指?部、合同段等,下同)不就地??企?所得?,其??收入、?工工?和???????到二?分支机构?一核算,由二?分支机构按照???[2008]28?文件?定的?法??企?所得?。
三、建筑企??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立的?目部,?按?目????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机构向?目所在地?分企?所得?,并由?目部向所在地主管??机???。
四、建筑企??机构????算企???所得?,按照以下方法?行??:
(一)?机构只?跨地??目部的,扣除已由?目部??的企?所得?后,按照其余?就地??;
(二)?机构只?二?分支机构的,按照???[2008]28?文件?定?算?、分支机构???的?款;
(三)?机构既有直接管理的跨地??目部,又有跨地?二?分支机构的,先扣除已由?目部??的企?所得?后,再按照???[2008]28?文件?定?算?、分支机构???的?款。
五、建筑企??机构?按照有??定?理企?所得?年度?算清?,各分支机构和?目部不?行?算清?。?机构年??算清?后??所得??小于已??的?款?,由?机构主管??机??理退?或抵扣以后年度的??企?所得?。
六、跨地???的?目部(包括二?以下分支机构管理的?目部)?向?目所在地主管??机?出具?机构所在地主管??机??具的《外出??活??收管理?明》,未提供上述?明的,?目部所在地主管??机??督促其限期??;不能提供上述?明的,?作??立??人就地??企?所得?。同?,?目部?向所在地主管??机?提供?机构出具的?明??目部?于?机构或二?分支机构管理的?明文件。
七、建筑企??机构在?理企?所得???和?算清??,?附送其所直接管理的跨地????目部就地???款的完??明。
八、建筑企?在同一省、自治?、直?市和?划?列市?立的跨地(市、?)?目部,其企?所得?的征收管理?法,由各省、自治?、直?市和?划?列市?家??局、地方??局共同制定,并??家???局?案。
九、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家???局
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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